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4-補-9-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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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語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昱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萬1,491元(計算式:218萬5,0 44+93萬6,447=312萬1,4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9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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