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代墊款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4-補-90-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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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創立方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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