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4-補-91-202501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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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銘 訴訟代理人 蕭若君 被 告 喜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界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5萬0582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 2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6萬 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應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29日)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345萬058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5萬05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254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36萬元) 1 利息 336萬元 113年7月19日 113年12月29日 (164/365) 6% 9萬581.92元 小計 9萬581.92元 合計 345萬0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