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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14-補-95-202501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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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遠見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峻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9萬5,2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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