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4-補-97-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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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熊秉聲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被 告 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2萬元(參照依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與本件標的物同棟同格局 之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13樓之5房地於民國112年10月14 日交易之總價,有查詢資料附卷可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 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惟觀 諸起訴狀所附地籍異動索引,本件標的物似經強制執行移轉所有 權,原告起訴容有誤會,請自行斟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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