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4-補-98-202501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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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蔣敏洲 上當事人與被告李嘉益、林俐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萬6,2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