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4-親-7-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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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7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 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否認子女,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限期如數繳納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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