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4-訴聲-1-20250310-2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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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柏淋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相 對 人 林宜瑾 林荏榆 廖昭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4年2月7日本院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