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V-114-訴聲-2-20250123-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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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秀嫚 代 理 人 陳金村律師 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 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