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4-訴聲-3-20250224-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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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宗賢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 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 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