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4-訴-1-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廖素鐘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黃勝玉律師 被 告 劉嘉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一)原告起訴聲明,其中第1項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 一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含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不存在;第2項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本票正本及影本返還予原告。核其上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均係排除被告行使系爭本票之票據及利息債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計算至起訴時之利息核定之。 (二)而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762,930 元,加計系爭本票裁定核准得為強制執行之利息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之利息,共計為7,750,207元(計算式見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50,2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82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票據號碼 1 83年8月27日 945,630元 83年8月28日 6% 無 2 83年11月11日 900,000元 83年11月12日 6% 無 3 84年3月6日 917,300元 84年3月7日 6% 無 附表二: 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762,930元 1 利息 945,630元 83年8月28日 113年12月24日 (30+119/365) 6% 172,632.08元 2 利息 900,000元 83年11月12日 113年12月24日 (30+43/365) 6% 1,626,361.64元 3 利息 917,300元 84年3月7日 113年12月24日 (29+293/365) 6% 164,283.19元 小計 4,987,276.91元 合計 7,750,207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