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訴-1042-202503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42號 原 告 楊文瑞 被 告 王元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於非財產權上 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 項部分,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屬因財產權 而涉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又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 ,請求被告塗銷會議紀錄及道歉,則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50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6,000元( 計算式:1500+4500=6000),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 應補繳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