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4-訴-11-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林美娜 被 告 林志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 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3年11月3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9-49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