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4-訴-112-2025020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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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2號 原 告 黃文瑮 被 告 胡芳瑋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 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114年1月15日送達,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