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訴-154-202502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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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張安瑀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 被 告 賴宣圻 柯妙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原因事實,如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訴訟應特定其原因事實,惟其未特定所主張 被告共同侵權行為之時間、具體行為態樣,又原告係何時知悉、原證2、3所示之對話及照片係何年度所發生等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