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14-訴-199-202501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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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 告 豐勢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弘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319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596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5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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