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4-訴-227-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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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 告 薛安哲 被 告 陳張蝦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 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起訴狀送達本院之 前一日即114年1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共為916,2 74元(計算式:900,000元+16,2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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