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4-訴-238-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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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 告 林伊珊 被 告 鄭雅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則原 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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