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14-訴-259-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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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劉品鋅 被 告 張晉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2195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3年10月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當時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再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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