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4-訴-284-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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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劉英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蕾因、李玫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尚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 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 定。查原告對被告陳蕾因、李玫蘭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所提民 事起訴狀有與首揭條文之規定程序不符者,因原告起訴狀上並未 記載被告陳蕾因、李玫蘭足資明確特定當事人之年籍為何之相關 記載及資料予本院,以利本院送達相關文書及為訴訟進行,是爰 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蕾因、李玫蘭之 住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 被告之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並提出被告陳蕾因、李玫蘭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予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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