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4-訴-29-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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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郭阿明 上列原告郭阿明與被告郭阿德之所有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同年12月9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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