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14-訴-291-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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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 告 洪筱君 被 告 蔡斐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萬50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萬4555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56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   ,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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