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V-114-訴-302-2025012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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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朱錦雀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陳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萬9,970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 物(下稱系爭建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4萬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萬9,970元【計算式:1,186,100元(系爭建物最新課稅現值)+3,871元(114年1月10日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月12日,共3日÷31日×40,000元)=1,189,9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