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V-114-訴-319-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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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林進德 被 告 張許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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