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4-訴-338-202502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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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中市簡會益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簡吉源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被 告 透明二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秉均 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律師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以書狀追加訴之 聲明第2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 萬9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254元 ,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3萬1803元(見本院卷第77頁),尚應 補繳3萬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1、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8萬1100元(見本院卷第13頁)。 2、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自113年6月11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項 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6萬8000元部分,經計算至追加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17日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萬9867元(計算式:368000元×8個月+368000元×7/30=0000000元,元以下4捨5入)。 3、合計561萬9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