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4-訴-385-202503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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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張鳳雪 被 告 周培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 以114年度訴字第38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1490元,此裁定已於114年2月25日當庭交付予原告收受,有本院調查筆錄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