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訴-432-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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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2號 原 告 楊文瑞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 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000元及其遲延利息部分,為財產權之訴訟 ,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請求被 告應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原告個人資料部分,則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6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 尚應補繳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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