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4-訴-432-202502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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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2號 原 告 楊文瑞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後,原告於11 4年2月21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是本件應重新計算應徵收之裁判 費,命原告補繳。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