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訴-46-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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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介欽 訴訟代理人 羅欽泰 被 告 林欣月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 被 告 許蜜纖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代理人 林峻毅律師 被 告 林佳臻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4號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因本件原告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犯罪事實,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其等涉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訴字第104號審理中,是刑事案件尚未確定,而被告等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嫌疑,本院認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亦均表示對停止訴訟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25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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