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V-114-訴-467-202502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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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蔡綉津 被 告 王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票據號碼TS043627之本票,被 告對原告之債權全部不存在。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該本票之 票面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 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