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V-114-訴-477-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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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及000號0樓至0樓、0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住○○市○○區○○街000號0樓帳務管理部(風險管理處) 被 告 賴佳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91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參;然原告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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