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DV-114-訴-479-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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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告 潘裕國 被 告 吳坤源 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 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05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196元,此裁定已於114年1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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