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V-114-訴-486-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陳怡潔 被 告 Joana Magahis(大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裁 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準此,原告之訴難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