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V-114-訴-486-2025020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陳怡潔 被 告 Joana Magahis(大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裁 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準此,原告之訴難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