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V-114-訴-491-202502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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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1號 原 告 亨泰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彥廷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 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以「杜彥廷」為被告,惟原告未提出被告正確送達住 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予被告,且未提出與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相符之繕本或影本,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三、原告為法人,請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補正具狀人欄位大小章 及法定代理人依據。 四、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所記載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尚非明 確,並未具體表明請求法院判決所依據之法律規定。被告住居所不明,原告亦未說明由本院管轄之法律依據,請併於本裁定送達五日補正。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