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4-訴-50-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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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丁慧敏 被 告 鍾月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為被 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任職於被告公司期間,被告要求原告以信用 卡刷卡如附表1所示金額購買電腦,且積欠原告自民國113年11月如附表2所示之薪資新台幣(下同)58490元及其他債務500000元,上開金額本金加計利息後,合計128萬3942元。嗣兩造於113年11月26日在被告辦公室即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協議簽署還款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應於113年12月10日前1次性清償附表1、2所示債務,並於簽約當日交付同額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作為擔保。然被告僅於113年12月13日轉帳匯款113年11月份薪資58,489元予原告,經原告聯繫還款時,被告先稱其大哥未轉帳成功云云,事後則經原告多次聯繫時均未獲回應。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及系爭協議書約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22萬5452元,及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爭協議書、系爭本票、 台幣活存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等影本各在卷可憑,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 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返還。」、系爭協議書第2條還款安排約定:「1.還 款總額:甲方(即被告)承諾於113年12月10日前1次性清償上述所有債務,共計壹佰貳拾捌萬參仟玖佰肆拾貳元整(NTD1,283,942)」(參見本院卷第13頁)等語,則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上揭債務之清償期限為113年12月10日,被告於上揭債務清償期屆至後僅於113年12月13日轉帳58489元予原告,迄今仍積欠122萬5453元尚未清償,則依上開約定,原告自得依系爭協議書約定請求被告返還上揭債務至明。然原告僅請求被告返還122萬5452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定有明文。原告雖請求被告給付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遲延利息,惟原告既主張兩造就本件借款並未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依前揭法律規定,僅得請求給付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始為適法,則原告請求逾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不合,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及系爭協議書約定,請 求被告給付122萬5452元,及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與 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資 料,核與本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附表1: 信用卡銀行 刷卡金額(新台幣) 利息 第一銀行 140,908元 5% 中國信託 262,500元 5% 富邦銀行 157,500元 5% 遠東銀行 157,500元 5% 合計 718,408元 附表2:                   項目 金額(新台幣) 113年11月薪資 58,490元 其他債務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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