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14-訴-572-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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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2號 原 告 盧OO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盧OO 被 告 陳OO 兼上一人之 李OO 法定代理人 陳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分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項裁定業於同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參;然原告均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均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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