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4-訴-584-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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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4號 原 告 昆為科技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法定代理人 卓睿騰 訴訟代理人 周冠豪律師 被 告 建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聰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48,768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4,036,88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據前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10日止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65,639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119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48,768元,尚不足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4,036,883元) 1 利息 4,036,883元 113年12月21日 114年2月10日 (52/365) 5% 28,755.88元 小計 28,755.88元 合計 4,065,6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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