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4-訴-622-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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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陳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3,510,000元,及附帶請求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自113年10月13日 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3.28%計算之利息 39,1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及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114年2 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0.328%計算之違約金2,239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3,551,351元(計算式:3,510,000元+39,112元+2,23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15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 6,244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51萬元 1 利息 351萬元 113年10月13日 114年2月13日 (124/365) 3.28% 3萬9,112元 2 違約金 351萬元 113年11月14日 114年1月23日 (71/365) 0.328% 2,2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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