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4-訴-654-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程羿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廖偉志前邀同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劉秀鳳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惟並未依約還款;又因劉秀鳳已死亡,被告為劉秀鳳之繼承人,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於繼承遺產之範圍內,給付103萬2,008元及其遲延利息。上開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消費借貸契約所衍生之法律關係,核非家事事件法第3條各款所定之家事事件,且系爭契約第14條約定:「甲、乙、丙三方及連帶保證人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足見原告與被繼承人劉秀鳳就系爭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以文書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為劉秀鳳之繼承人,應受上開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上開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