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4-訴-703-202502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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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03號 原 告 張銘郁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黃閔笙 楊孟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1萬32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0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4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