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訴-705-202502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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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05號 原 告 洪玉如 被 告 張殷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 以114年度補字第126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4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