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訴-709-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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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杜盈慧 被 告 明宥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孝賢 被 告 鄭淑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6萬2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明宥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明宥公司)於民國110年6 月17日邀同被告賴孝賢、鄭淑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嗣明宥公司於110年6月18日分別向原告借款:(1)270萬元及(2)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之利息,自110年6月18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均依央行專案融通利率(0.1%)加碼0.9%(為1%)浮動計息,另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5年6月18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955%(目前為3.675%)、2.055%(目前為3.775%),並自11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按月攤還、利息按月給付,嗣後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利率調整時隨時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如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自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明宥公司僅繳息至113年9月18日,即未依約清償,經原告催討未果,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尚有本金56萬2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保證書、催告函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1-37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三)本件明宥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款項,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 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56萬2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賴孝賢、鄭淑玉則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6萬2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新臺幣/元)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0 506,250元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 56,250元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775%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56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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