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4-訴-719-202502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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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9號 原 告 崇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被 告 陳益盛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 114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15,350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於114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