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4-訴-733-2025030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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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33號 原 告 沈珮騏 被 告 黃又青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答詢表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