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4-訴-735-202502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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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35號 原 告 李曼瑛 訴訟代理人 盧起揚律師 被 告 詹巧薇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 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54,058元【即以相對人聲請執行之本票債權金額及 計算至本件起訴日止之遲延利息(詳如附表所示)加計督促程序 費用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 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05.12.8 114.2.24 (8+79/365) 6% 98,597.26元 小計 98,597.26元 項目2(請求金額45萬元) 1 利息 45萬元 106.7.31 114.2.24 (7+209/365) 6% 204,460.27元 小計 204,460.27元 合計 953,0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