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4-訴-781-2025030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1號 原 告 蔡篤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為訴訟成立要件,其有無欠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倘法院認當事人有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於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前,應先賦與原告補正之機會,命其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8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莊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莊 林公司)對於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抵押債權不存在等語,並以莊林春子為被告莊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被告莊林公司於民國97年9月15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該公司自該日起即應進入清算程序,並應以清算人即被告莊林公司全體股東即莊大正、莊士淦、莊許家菱、莊林春子為法定代理人,而莊大正、莊士淦已分別於94年3月1日、111年12月14日死亡,是被告莊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現應為莊許家菱、莊林春子。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07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被告莊林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以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8日寄存於原告住所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並於10日後即114年2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卷第53至55頁),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