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4-訴-782-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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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豐 訴訟代理人 劉東沿 被 告 庫奇食品有限公司(原名瑪莎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健熙 被 告 趙偉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09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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