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4-訴-811-202503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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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11號 原 告 賴昶彰 被 告 賴中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其新 臺幣116萬8333元,而被告之戶籍地在「南投縣○里鎮○○路00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在卷可憑,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