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4-訴-88-202501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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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告 林汝成 法定代理人 林靖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汝聰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萬531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