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4-訴-9-2025010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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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展智 被 告 顧屋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 被 告 籃元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