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4-訴-9-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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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展智 被 告 顧屋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 被 告 籃元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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